6省辖市 1地区 1自治州
24县 14县级市 3自治县 18市辖区
⊙撤销集安县,设立集安市(县级)。以原集安县的行政区域为集安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3月16日批复【国函[1988]49号】)集安市归通化市代管(吉林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4日通知【吉政发[1988]70号】)
⊙撤销珲春县,设立珲春市(县级)。以原珲春县的行政区域为珲春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5月25日批复【民[1988]行批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1988年6月14日通知【吉政发[1988]110号】)
⊙撤销龙井县,设立龙井市(县级)。以原龙井县的行政区域为龙井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5月25日批复【民[1988]行批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1988年6月14日通知【吉政发[1988]111号】)
⊙撤销桦甸县,设立桦甸市(县级)。以原桦甸县的行政区域为桦甸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5月25日批复【民[1988]行批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1988年6月14日通知【吉政发[1988]112号】)
⊙撤销大安县,设立大安市(县级)。以原大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安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8月30日批复【民[1988]行批1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1988年9月15日通知【吉政发[1988]176号】)
⊙撤销伊通县,设立伊通满族自治县,以原伊通县的行政区域为伊通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8月30日批复【民[1988]行批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1988年9月15日通知【吉政发[1988]177号】)
⊙撤销九台县,设立九台市(县级)。以原九台县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8月30日批复【民[1988]行批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1988年9月15日通知【吉政发[198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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