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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1957年行政区划



2省辖市 3专区 1自治州
41县 5县级市 1自治县 12市辖区

⊙设立长春市郊区,撤销长春市大屯、净月、兴隆山、范家店4个农业区,以原4个农业区的行政区域为市郊区的行政区域。(吉林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1月19日批准)
⊙撤销长春市长春区和头道沟区,2区的行政区域分别并入南关区和宽城区(吉林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5月4日批准)
⊙设立吉林市郊区,撤销吉林市白山、江南、大屯、九站4个农业区,,以原4个农业区的行政区域为市郊区的行政区域。(吉林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7月23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