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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988年行政区划


1.撤销惠阳地区,惠州市惠州市惠城区。将原惠阳地区的惠阳、博罗、惠东3县及广州市的龙门县划归惠州市管辖(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2.撤销河源县,设立河源市(地级)。河源市设立源城区、郊区,并将原惠阳地区的紫金、连平、和平、龙川4县划归河源市管辖(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3.设立汕尾市(地级)。汕尾市设立城区,以海丰县部分地区为其行政区域。将原惠阳地区的海丰县、陆丰县划归汕尾市管辖(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4.撤销梅县地区、梅县市,设立梅州市(地级)、梅州市梅江区、梅县(驻扶大镇)。梅州市辖梅江区、梅县及原梅县地区的兴宁、五华、丰顺、大浦、平远、焦岭7县(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5. 设立清远市(地级)、撤销清远县,设立清远市清城区、清郊区。将韶关市的英德、阳山、连县3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及广州市的佛冈县划归清远市管辖(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6.设立阳江市(地级)。撤销阳江县,分别设立阳西县(驻织篢镇)、江城区、阳东区。的阳江市辖阳西县、江城区、阳东区及江门市的阳春县。(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7.撤销肇庆地区,肇庆市升格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云浮、新兴、郁南、罗定10县划归肇庆市管辖(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8.广州市的新丰县划归韶关市(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9.东莞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10.中山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11.设立陆河县,以陆丰县的部分地区为其行政区域,驻河田镇。由汕尾市管辖 (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12.南海县驻地由佛山市市区迁至南海县桂城镇(国务院1988年6月2日批准)
13.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