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专区更名为肇庆专区,专员公署由江门市迁至肇庆市(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首府由海口市迁至保亭县通什镇
设立佛冈县,以原佛冈县并入从化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龙门县,以原龙门县并入增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珠海县,以原珠海县并入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曲江县,以原曲江县并入韶关市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仁化县,以原仁化县并入韶关市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惠来县,以原惠来县并入普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平远县,以原平远县并入兴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焦岭县,以原焦岭县并入梅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肇庆市,以原肇庆市并入高要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恩平县,以原恩平县并入开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云浮县,以原云浮县并入新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郁南县,以原郁南县并入罗定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吴川县,以原吴川县并入化州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信宜县,以原信宜县并入高州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临高县,以原临高县并入澄迈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白沙县,以原白沙县并入东方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陵水县,以原陵水县并入崖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昌江县,以原昌江县并入东方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设立丰顺县,以原丰顺县并入揭阳县、大埔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撤销定昌县,分别设立屯昌县、定安县(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撤销两阳县,分别设立阳春县、阳江县(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撤销广四县,分别设立广宁县、四会县(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撤销连州各族自治县,设立连县、连山瑶族瑶族自治县(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撤销德封县,分别设立德庆县,封开县。德庆县以其原并入德封县的地区为其行政区域。封开县以德封县其他地区及怀集县的部分地区为其行政区域,驻江口镇(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撤销雷州县,分别设立海康县、廉江县、遂溪县。海康县以其原并入雷州县、徐闻县的地区为其行政区域。廉江县以其原并入雷州县的地区为其行政区域。遂溪县以其原并入雷州县的地区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0月5日批准)
东方县驻地由新街迁至八所镇
大埔县驻地由茶阳迁至湖寮
珠海县驻地由唐家镇迁至香洲镇
平远县驻地由平城镇迁至大柘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