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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987年行政区划

1.撤销宣城县,设立宣州市(国务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2.撤销铜陵市铜山区,并入郊区(国务院1987年8月17日批准)
3.撤销屯溪市、黄山市,设立黄山市 (地级)。(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4.撤销徽州地区,所属的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划归黄山市;石台县划归安庆地区;旌德县、绩溪县划归宣城地区(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5.设立黄山市屯溪区,以原屯溪市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6.设立黄山市黄山区,以原黄山市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7.设立黄山市徽州区。以歙县、休宁县各一部分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