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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宁波地区,所辖的鄞县、慈溪、余姚、奉化、宁海、象山6县划归宁波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2.撤销嘉兴地区,嘉兴市和湖州市升为地级市。嘉兴地区的嘉善、平湖、海宁、海盐、桐乡5县划归嘉兴市管辖;德清、长兴、安吉3县划归湖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3.撤销绍兴地区和绍兴市,设立地级绍兴市。绍兴地区的上虞、诸暨、嵊县、新昌4县划归绍兴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4.恢复绍兴县,以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域为绍兴县的行政区域,驻绍兴市,由绍兴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5.设立嘉兴市城区、郊区。(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20日批准)
6.设立嘉兴市城区、郊区。(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20日批准)
7.设立绍兴市越城区。(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20日批准)
8.撤销温州市东城、南城、西城3个区,合并设立温州市城区。(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5日批准)
9.恢复磐安县,以东阳县的安文、磐安、玉山3个区23个公社1个镇为磐安县的行政区域,驻安文镇。(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10.恢复龙游县,以衢州市的龙游镇、溪口、龙游、团石、模环、塔石等22个公社及安仁公社的马一、马二等6个大队;金华市的湖镇等5个公社为龙游县的行政区域,驻龙游镇。(国务院1983年9月13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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