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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台州专区,领导温州专区的温岭、黄岩、临海、仙居4县和宁波专区的天台县。(国务院1962年5月28日批准)
2.上海市的嵊泗人民公社划归浙江省舟山专区。(国务院1962年5月28日批准)
3.恢复舟山专区,领导宁波专区的舟山县和嵊泗人民公社。(国务院1962年5月28日批准)
4.恢复鄞县,以原鄞县并入宁波市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由宁波专区领导。(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5.恢复玉环县,以原玉环县并入温岭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6.恢复三门县,以原三门县并入由临海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7.恢复云和县,以原云和、景宁2县并入丽水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8.撤销舟山县,设立定海、岱山、普陀、大衢4县。(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9.设立嵊泗县,以嵊泗人民公社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10.丽水县驻地由云和县城关镇迁回丽水县城关镇。(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6月批准)
11.撤销金华市,其行政区域并入金华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12.撤销绍兴市,其行政区域并入绍兴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13.撤销嘉兴市,其行政区域并入嘉兴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14.撤销湖州市,其行政区域并入吴兴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15.恢复镇海县,以原镇海县并入宁波市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由宁波专区领导。(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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