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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舟山县的嵊泗公社划归上海市。(国务院1961年3月15日批准)
2.设立嘉善县,以嘉兴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7月9日批准)
3.撤销杭州市钱江联社,设立余杭县,以联社及临安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由杭州市领导。(国务院1961年7月9日批准)
4.恢复富阳县,以原富阳、新登2县并入桐庐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2月15日批准)
5.恢复新昌县,以原新昌县并入嵊县(除黄泽公社外)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2月15日批准)
6.恢复武义县,以原武义县并入永康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2月15日批准)
7.恢复海盐县,以原海盐县并入海宁县、平湖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2月15日批准)
8.恢复常山县,以原常山县并入衢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2月15日批准)
9.恢复宁海县,以原宁海县并入象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2月15日批准)
10.恢复文成县,以原文成县并入瑞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1年12月15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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