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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1953年行政区划


7个专区、7个地级市,81县、20个市辖区、1个专区辖区、1个矿区

1.撤销临安专区,所属的新登、富阳2县由省直辖;桐庐、分水2县划归金华专区;临安、余杭、孝丰、武康、于潜、安吉、昌化7县划归嘉兴专区。(浙江省人民政府1953年1月21日报告备案)
2.省直辖的诸暨县划归金华专区;绍兴市、绍兴县划归宁波专区。(浙江省人民政府1953年1月21日报告备案)
3.设立温州市东区、南区、西区、北区、中区、郊区。(浙江省人民政府1953年2月10日批准)
4.绍兴、嘉兴、湖州、金华改由省直辖。(政务院1953年5月21日批准)
5.江苏省嵊泗县划归浙江省。(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
6.设立普陀、岱山2县,分别以定海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的行政区域。(政务院1953年6月10日批准)
7.设立舟山专区,领导定海、普陀、岱山、嵊泗4县。(政务院1953年6月10日批准)
8.设立洞头县,以玉环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的行政区域。(政务院1953年6月10日批准)
9.撤销庵东盐区,其行政区域并入余姚县。(华东军政委员会1953年6月29日批准)
10.设立明矾矿区(县级),以平阳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的行政区域。(内务部1953年6月30日批准)
11.杭县驻地由杭州市拱宸桥迁至临平镇。(浙江省人民政府1953年12月5日批准)
注:洞头县驻地北岙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