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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980年行政区划


 
  1. 设立黑河市,以爱辉县的黑河镇、幸福公社和西岗子公社的西岗子煤矿、宋集屯煤矿、东方红煤矿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0年11月15日批准)
  2. 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更名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中共黑龙江省委1980年9月4日批准)
  3. 齐齐哈尔市郊区更名为梅里斯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0年3月1日批准)
  4. 设立大庆市让湖路区、红岗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0年3月10日批准)
  5. 设立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岭西区、四方台区、宝山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0年4月15日批准)
  6. 设立牡丹江市阳明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0年4月15日批准)
  7. 撤销鹤岗市东风区、跃进区,设立南山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0年4月24日批准)
  8. 撤销鹤岗市群力区、反修区,设立东山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0年4月24日批准)
  9. 鹤岗市红卫区、红旗区更名为兴山区、兴安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0年4月24日批准)
  10. 牡丹江市先锋区更名为西安区、东风区更名为东安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1980年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