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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964年行政区划



  1. 撤销伊春市,设立伊春特区(地级),驻伊新区。(国务院1964年6月23日批准)
  2. 设立大兴安岭特区(地级),以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和黑龙江省呼玛县各一部为其行政区域,驻加格达奇。下设松岭、新林、呼中、塔河4区。(国务院1964年8月10日批准)
  3. 嫩江专区的齐齐哈尔市改由省直辖。(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1月15日批准)
  4. 松花江专区的伊春市改由省直辖。(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1月15日批准)
  5. 撤销虎饶县,分别设立虎林县、饶河县。(国务院1964年6月5日批准)
  6. 设立桦南县,以原桦南县并入桦川县的地区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4年6月5日批准)
  7. 设立鸡东县,以密山县、鸡西市各一部分地区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4年6月5日批准)
  8. 设立友谊县,以原友谊县并入集贤县的地区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4年12月7日批准)
  9. 桦川县人民委员会由桦川镇迁驻佳木斯市。(国务院1964年6月5日批准)
  10. 桦川县驻地由桦川镇迁至悦来镇。(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10月批准)
  11. 安达市大庆区更名为大同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2月22日批准)
  12. 设立伊春特区红星、上甘岭、乌敏河、友好、东风5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12月21日批准)
  13. 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的加格达奇镇划归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特区政府。(1964年10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