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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88年)
更新时间:200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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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台湾省


  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海南省辖海口市、三亚市、通什市、琼山县、琼海县、文昌县、万宁县、屯昌县、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儋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黎族自治县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海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市。(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八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河北省:
1.(1)撤销廊坊地区和廊坊市,设立廊坊市(地级),实现地市合并。(2)设立廊坊市安次区,以原廊坊市的行政区域为安次区的行政区域。(3)将原廊坊地区的三河、固安、永清、香河、大城、文安、霸县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划归廊坊市管辖。(国务院1988年9月13日批准 国函[1988]114号)
2.撤销武安县,设立武安市(县级) 。以原武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武安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9月1日批准 民[1988]行批27号) 3.撤销邢台市郊区,将原郊区的东郭村、大梁庄两乡三十三个村划归桥东区管辖;将李村、胡家营、南大郭、南小汪四乡四十一划归桥西区管辖。(民政部1988年9月17日批准 民[1988]行批32号)

山西省:
1.撤销古交工矿区,设立古交市(县级)。以原古交工矿区的行政区域为古交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2月24日批准 国函[1988]31号)
2.(1)撤销朔县、平鲁县,设立朔州市(地级)和朔城区、平鲁区。以原朔县的行政区域为朔城区的行政区域,以原平鲁县的行政区域为平鲁区的行政区域。朔州市人民政府驻朔城区。(2)将雁北地区的山阴县划归朔州市管辖。(国务院1988年3月24日批准 国函[1988]50号)

辽宁省:
1.抚顺市郊区更名为顺城区。(国务院1988年3月16日批准 国函[1988]48号)
2.撤销开原县,设立开原市。(国务院1988年12月27日批准)

吉林省:
1.撤销集安县,设立集安市(县级)。以原集安县的行政区域为集安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3月16日批准 国函[1988]49号)
2.撤销珲春县,设立珲春市(县级)。以原珲春县的行政区域为珲春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5月25日批准 民[1988]行批4号)
3.撤销龙井县,设立龙井市(县级)。以原龙井县的行政区域为龙井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5月25日批准 民[1988]行批5号)
4.撤销桦甸县,设立桦甸市(县级)。以原桦甸县的行政区域为桦甸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5月25日批准 民[1988]行批6号)
5.撤销大安县,设立大安市(县级)。以原大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安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8月30日批准 民[1988]行批16号)
6.撤销伊通县,设立伊通满族自治县,以原伊通县的行政区域为伊通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8月30日批准 民[1988]行批17号)
7.撤销九台县,设立九台市(县级)。以原九台县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8月30日批准 民[1988]行批18号)

黑龙江省:
1.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更名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但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仍为齐齐哈尔市的市辖区。(民政部1988年7月11日批准 民[1988]行批13号)
2.撤销富锦县,设立富锦市(县级)。以原富锦县的行政区域为富锦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8月30日批准 民[1988]行批19号)
3.撤销双城县,设立双城市(县级)。以原双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双城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9月14日批准 民[1988]行批30号)
4.撤销铁力县,设立铁力市。(国务院1988年9月13日批准)
5.撤销密山县,设立密山市。(国务院1988年9月14日批准)
6.撤销尚志县,设立尚志市。(国务院1988年11月17日批准)

上海市:
撤销上海市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以原宝山县和吴淞区的行政区域为宝山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1月21日批准 国函[1988]17号)

江苏省:
撤销宜兴县,设立宜兴市(县级)。以原宜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宜兴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1月9日批准 国函[1988]9号)

浙江省:
1.(以下民政部1988年5月25日批准 民[1988]行批7号)
(1)撤销义乌县,设立义乌市(县级)。以原义乌县的行政区域为义乌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东阳县,设立东阳市(县级)。以原东阳县的行政区域为东阳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湖州市城区、郊区,实行市直接领导乡镇体制。(民政部1988年9月1日批准 民[1988]行批21号)
3.撤销慈溪县,设立慈溪市(县级)。(国务院1988年10月13日批准)
4.撤销奉化县,设立奉化市(县级)。(国务院1988年10月13日批准)

安徽省:
(以下国务院1988年8月17日批准 国函[1988]105号)
(1)撤销安庆地区和原安庆市,实现地市合并。新组建的安庆市辖桐城、怀宁、枞阳、潜山、太湖、宿松、望江、岳西八县。
(2)撤销贵池县,设立贵池市(县级)。以原贵池县的行政区域为贵池市的行政区域。
(3)设立池州地区,辖贵池市和原安庆地区的东至、石台二县以及芜湖市的青阳县(含九华山风景区),地区行政公署驻贵池市。

福建省:
1.建阳地区更名为南平地区,地区行政公署由建阳县迁至南平市。(国务院1988年10月24日批准)
2.撤销宁德县,设立宁德市。(国务院1988年10月4日批准)

江西省:
1.撤销丰城县,设立丰城市。(国务院1988年10月4日批准)
2.撤销清江县,设立樟树市。(国务院1988年10月13日批准)
3.撤销景德镇市蛟潭区、鹅湖区,设立浮梁县。(国务院1988年10月11日批准)

山东省:
1.撤销掖县,设立莱州市(县级)。以原掖县的行政区域为莱州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2月24日批准 国函[1988]32号)
2.撤销滕县,设立滕州市(县级)。以原滕县的行政区域为滕州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3月7日批准 国函[1988]43号)
3.撤销乐陵县,设立乐陵市(县级)。以原乐陵县的行政区域为乐陵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9月1日批准 民[1988]行批22号)
4.撤销文登县,设立文登市(县级)。以原文登县的行政区域为文登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10月24日批准 民[1988]行批45号)
5.撤销荣成县,设立荣成市(县级)。以原荣成县的行政区域为荣成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11月1日批准 民[1988]行批47号)
6.撤销崂山县,设立青岛市崂山区。(民政部1988年11月17日批准 民[1988]行批48号)

河南省:
1.(以下民政部1988年6月25日批准 民[1988]行批10号)
(1)撤销临汝县,设立汝州市(县级)。以原临汝县的行政区域为汝州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济源县,设立济源市(县级)。以原济源县的行政区域为济源市的行政区域。
(3)撤销禹县,设立禹州市(县级)。以原禹县的行政区域为禹州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汲县,设立卫辉市。(国务院1988年10月8日批准)
3.撤销辉县,设立辉县市。(国务院1988年10月11日批准)
4.撤销邓县,设立邓州市。(国务院1988年11月17日批准)

湖北省:
1.撤销枣阳县,设立枣阳市(县级)。以原枣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枣阳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1月8日批准 国函[1988]7号)
2.撤销潜江县,设立潜江市(县级)。以原潜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潜江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5月25日批准 民[1988]行批7号)
3.撤销应山县,设立广水市。(国务院1988年10月11日批准)
4.撤销当阳县,设立当阳市。(国务院1988年10月22日批准)

湖南省:
1.(1)撤销常德地区和常德县,常德市升格为地级市。 (2)常德市设立武陵、鼎城两区。武陵区的范围包括原常德市和常德县的武陵、斗母湖、河洑、石门桥四个镇和丹洲、康家吉、南坪岗、河洑、芦获山五个乡;原常德县其余的三十六个乡镇为鼎城区的行政区域。 (3)常德市辖桃源、石门、灃县、汉寿、慈利、临灃、安乡7县。 (4)津市市由省直辖。(国务院1988年1月23日批准 国函[1988]18号)
2.将大庸市升为地级,设立永定区、武陵源区,将原常德市的慈利县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桑植县划归大庸市。(国务院1988年5月18日批准)
3.撤销沅江县,设立沅江市。(国务院1988年10月11日批准)
4.撤销麻阳县,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务院1988年10月31日批准)
5.江永县的大干乡、界牌瑶族乡、桥头铺镇划归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务院1988年12月27日批准)

广东省:
1.(以下国务院1988年1月7日批准 国函[1988]6号)
(1)撤销肇庆地区,肇庆市升格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云浮、新兴、郁南、罗定10县划归肇庆市管辖。
(2)撤销惠阳地区,将惠州市升为地级市;设立惠州市惠城区;将原惠阳地区的惠阳、博罗、惠东3县和广州市的龙门县划归惠州市管辖。
(3)撤销梅县地区和梅县市,设立梅县、梅州市(地级)和梅州市梅江区,以原梅县市的松口等二十七个乡镇的行政区域为梅县的行政区域,梅县人民政府驻扶大;将梅县和原梅县地区的兴宁、五华、丰顺、大浦、平远、焦岭6个县划归梅州市管辖。
(4)设立陆河县,以陆丰县的河田、河口、新田、上护、水唇、螺溪、东坑、南万八个乡镇及吉溪林场的行政区域为陆河县的行政区域;陆河县人民政府驻河田镇。
(5)设立汕尾市(地级)和汕尾市城区,以海丰县的汕尾、田墘、遮浪、东涌、捷胜、红草、马宫7个镇的行政区域为汕尾市的行政区域。汕尾市人民政府驻原汕尾镇。将陆河县和原惠阳地区的海丰县、陆丰县划归汕尾市管辖。
(6)撤销河源县,设立河源市(地级)和河源市源城、郊区两个市辖区;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原东埔镇,将原惠阳地区的紫金、连平、和平、龙川4县划归河源市管辖。
(7)撤销阳江县,设立阳西县、阳江市(地级)和阳江市江城、阳东两个市辖区;以原阳江县的织篢、程村、上洋、儒洞、溪头、沙扒、塘口、新圩、蒲牌9个乡镇及织篢农场的行政区域为阳西县的行政区域。阳西县人民政府驻织篢镇;以原阳江县的其他部分为阳江市的行政区域;阳江市人民政府驻原江城镇。将阳西县和江门市的阳春县划归阳江市管辖。
(8)撤销清远县,设立清远市(地级)和清远市清城、清郊两个市辖区;清远市市人民政府驻原清城镇,将广州市的佛冈县和韶关市的英德、阳山、连县、连山、连南5个县及划归清远市管辖。
(9)将东莞、中山两个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
(19)将广州市的新丰县划归韶关市管辖。
2.南海县驻地由佛山市迁至桂城镇。(民政部1988年6月2日批准 民[1988]行批9号)
3.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
撤销贵县,设立贵港市。(国务院1988年12月27日批准)

海南省:
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辖海口市、三亚市、通什市、琼山县、琼海县、文昌县、万宁县、屯昌县、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儋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黎族自治县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
1.撤销江油县,设立江油市(县级)。以原江油县的行政区域为江油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2月24日批准 国函[1988]29号)
2.撤销广汉县,设立广汉市(县级)。以原广汉县的行政区域为广汉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2月24日批准 国函[1988]30号)
3.撤销灌县,设立都江堰市(县级)。以原灌县的行政区域为都江堰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8年3月3日批准 国函[1988]35号)
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黔江、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从涪陵地区划出,单独设立黔江地区。地区行政公署驻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联合镇。(国务院1988年5月18日批准 国函[1988]76号)
5.撤销峨眉县,设立峨眉山市(县级)。以原峨眉县的行政区域为峨眉山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9月14日批准 民[1988]行批29号)

西藏自治区:
林周县驻地由旁多村迁至甘丹曲果。

陕西省:
(以下民政部1988年5月24日批准 民[1988]行批3号)
(1)撤销榆林县,设立榆林市(县级)。以原榆林县的行政区域为榆林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安康县,设立安康市(县级)。以原安康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康市的行政区域。
(3)撤销商县,设立商州市(县级)。以原商县的行政区域为商州市的行政区域。

青海省:
设立德令哈市(县级),以德令哈镇和乌兰县的怀他头拉、戈壁、郭里木、宗务隆、畜集五个乡为德令哈市的行政区域。(民政部1988年4月19日批准 民[1988]行批1号)

以上资料来源:国务院公报


一九八八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共31个23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地级共151个113地区、8盟、30自治州
 县级共1936个1765县、112自治县、51旗、3自治旗、3特区,1工农区,1林区
 市共431个183地级市,248县级市
市辖区共647个 

省级地级县级市辖区
北京市  

8县

10

天津市  5县 13
河北省8地区10地级市,9县级市126县,4自治县36
山西省6地区6地级市,6县级市94县18
内蒙古自治区8盟4地级市,12县级市18县,51旗,3自治旗 16
辽宁省 13地级市,7县级市33县,5自治县 55
吉林省1地区,1自治州6地级市,14县级市24县,2自治县18
黑龙江省4地区10地级市,14县级市54县,1自治县 63
上海市  10县 12
江苏省 11地级市,11县级市53县42
浙江省2地区9地级市,13县级市53县,1自治县 20
安徽省7地区9地级市,8县级市64县35
福建省3地区6地级市,6县级市58县17
江西省5地区6地级市,8县级市76县 15
山东省5地区10地级市,20县级市80县34
河南省5地区12地级市,12县级市105县40
湖北省6地区,1自治州8地级市,21县级市47县,2自治县,1林区27
湖南省5地区,1自治州8地级市,17县级市71县,7自治县30
广东省 18地级市,1县级市73县,3自治县38
广西壮族自治区8地区5地级市,7县级市64县,12自治县21
海南省 2地级市,1县级市9县,7自治县 
四川省7地区,3自治州11地级市,12县级市161县,8自治县,1工农区31
贵州省4地区,3自治州2地级市,6县级市61县,11自治县,3特区6
云南省7地区,8自治州2地级市,9县级市86县,28自治县4
西藏自治区6地区1地级市76县1
陕西省6地区4地级市,7县级市86县 14
甘肃省7地区,2自治州5地级市,8县级市60县,7自治县 10
青海省6自治州,1地区1地级市,2县级市30县,7自治县 4
宁夏回族自治区2地区2地级市,2县级市16县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地区,5自治州2地级市,14县级市65县,6自治县 11
台湾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8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1989年3月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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