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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85年)
更新时间:200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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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台湾省



一九八五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山西省:
(1)撤销晋东南地区,实行市管县体制。(2)晋城市升为地级市,并设立城区、郊区。将原晋东南地区的沁水、阳城、高平、陵川4县划归晋城市管辖。(3)将原晋东南地区的襄垣、屯留、平顺、黎城、壶关、长子、武乡、沁县、沁源9县划归长治市管辖。(国务院1985年4月30日批准 国函[1985]62号)

内蒙古自治区:
设立霍林浩特市,以扎鲁特旗的部分地区为霍林浩特市行政区域。霍林浩特市由哲里木盟领导。市人民政府驻珠斯花。(国务院1985年11月9日批准 国函[1985]167号)【注:扎鲁特旗的部分地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的霍林河办事处】

辽宁省:
1.(以下国务院1985年1月17日批准 国函[1985]9号)
(1)撤销岫岩县,设立岫岩满族自治县,以原岫岩县的行政区域为岫岩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2)撤销凤城县,设立凤城满族自治县,以原凤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凤城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3)撤销新宾县,设立新宾满族自治县,以原新宾县的行政区域为新宾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2.(以下国务院1985年1月17日批准 国函[1985]10号)
(1)撤销锦西县,设立锦西市(县级),以原锦西县的行政区域为锦西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北票县,设立北票市(县级),以原北票县的行政区域为北票市的行政区域。
(3)撤销海城县,设立海城市(县级),以原海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海城市的行政区域。
(4)撤销复县,设立瓦房店市(县级),以原复县的行政区域为瓦房店市的行政区域。

吉林省:
1.(以下国务院1985年2月4日批准 国函[1985]17号)
(1)撤销通化地区,实行市管县体制。
(2)通化市升格为地级市,并将通化地区的通化、集安2县划归通化市管辖。
(3)浑江市升格为地级市,并将通化地区的抚松、靖宇2县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划归浑江市管辖。
(4)撤销海龙县,设立梅河口市(地级),以原海龙县的行政区域为梅河口市的行政区域,并将通化地区的辉南、柳河2县划归梅河口市管辖。
(5)撤销怀德县,设立公主岭市(地级),以原怀德县的行政区域为公主岭市的行政区域,并将四平市的伊通县划归公主岭市管辖。
2.撤销敦化县,设立敦化市(县级),以原敦化县的行政区域为敦化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5年2月11日批准 国函[1985]24号)。
3.梅河口市设海龙区、梅河区(国务院1985年8月30日批准)。
4.(以下国务院1985年12月19日批准 国函[1985]173号)
(1)将公主岭市改为县级市,将伊通县划归四平市管辖。
(2)将梅河口市改为县级市,将辉南、柳河2县划归通化市管辖。

浙江省:
1.(以下国务院1985年5月15日批准 国函[1985]68号)
(1)撤销金华地区,实行市管县体制。
(2)金华市升为地级市,设立金华市婺城区和金华县。婺城区管辖城东、城中、城西3个街道办事处和罗店、双龙、竹马、新狮、东孝、乾西、仙桥、多湖、城南、秋滨、清湖、东湄、城郊等13个乡;金华县管辖9个区、3个镇、49个乡,县人民政府驻婺城区。将原金华地区的永康、武义、东阳、磐安、义乌、浦江等6县划归金华市管辖。
(3)撤销兰溪县,设立兰溪市(县级)。
(4)衢州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衢州市柯城区和衢县。柯城区管辖上街、下街2个街道办事处和石室、下张、汪村、黄家、王家、万田、柯城7个乡及花园镇;衢县管辖8个区、1个镇、46个乡,县人民政府驻柯城区。将原金华地区的龙游、开化、常山、江山等4县划归衢州市管辖。
2.撤销镇海县,将原镇海县的行政区域并入宁波市。设立镇海区,扩大宁波市海滨区。以原镇海县和海滨区的行政区域,按甬江分界,甬江以北为镇海区,甬江以南为海滨区。(国务院1985年7月1日批准 国函[1985]99号)
3.撤销余姚县,设立余姚市(县级),以原余姚县的行政区域为余姚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5年7月16日批准 国函[1985]111号)。

福建省:
1.(以下国务院1985年5月14日批准 国函[1985]67号)
(1)撤销晋江、龙溪两地区,实行市管县体制。
(2)泉州市升为地级市,设立鲤城区和郊区。鲤城区辖4个街道和4个村;郊区辖1个街道和8个乡、镇。将原晋江地区的晋江、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金门(待回归)7县划归泉州市管辖。
(3)漳州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芗城区,管辖5个街道和4个乡、镇。将原龙溪地区的龙海、云霄、漳浦、诏安、长泰、东山、南靖、平和、华安9县划归漳州市管辖。
2.同意泉州市设鲤城区,暂不设郊区(国务院1985年12月22日批准 国函[1985]175号)。

江西省:
撤销宜春县,将宜春县所属的乡、镇划归宜春市(县级)管辖(国务院1985年3月20日批准 国函[1985]41号)。

山东省:
1.撤销日照县,设立日照市(县级)。以原日照县和石臼所办事处为日照市的行政区域,日照市驻石臼所。(国务院1985年3月22日批准 国函[1985]43号)
2.(以下国务院1985年3月27日批准 国函[1985]45号)
(1)撤销泰安地区,泰安市升为地级市,实现市管县体制。
(2)泰安市设立泰山区、郊区,将原泰安地区的宁阳、肥城、东平3县划归泰安市,新泰市、莱芜市由泰安市代管。
(3)原泰安地区的汶上县、泗水县划归济宁市管辖。
(4)原泰安地区的平阴县划归济南市管辖。
3.沂南县重山、北河东、圈里、潘家沟、贾家庄、葛曲6个自然村划入蒙阴县(1985年9月)。
4.梁山县的银山镇、斑鸠店、豆山、昆山、司里山、大安山乡及戴庙乡的32个村庄(含乡驻地),商老庄乡的23个村庄(含乡驻地),划入东平县。东平湖由东平县统一管理(1985年12月)。

河南省:
设立濮阳市市区(国务院1985年12月30日批准)。

湖北省:
1.设立鄂州市鄂城区、黄州区。
2.设立荆门市东宝区、沙洋区。

湖南省:
1.撤销醴陵县,设立醴陵市(县级),以原醴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醴陵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5年5月24日批准 国函[1985]76号)。
2.撤销大庸县,设立大庸市(县级),以原大庸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庸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5年5月24日批准 国函[1985]77号)。

广东省:
1.广州市设立天河、芳村两个市辖区(国务院1985年5月24日批准 国函[1985]75号)。【注:这2个市辖区均以番禺县部分地区为其行政区域)】
2.惠阳县驻地由惠州市迁至淡水镇(国务院1985年6月4日批准 国函[1985]83号)。
3.(以下国务院1985年9月5日批准 国函[1985]137号)
(1)撤销东莞县,设立东莞市(县级),以原东莞县的行政区域为东莞市的行政区域。
(2)惠阳、肇庆、梅县三地区尚不具备地市合并,实行市管县的条件,目前仍然维持原建制。

四川省:
1.撤销华云工农区,设立华蓥市(县级),以原华云工农区的行政区域为华蓥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5年2月4日批准 国函[1985]18号)。
2.(以下国务院1985年2月8日批准 国函[1985]20号)
(1)撤销绵阳地区。
(2)绵阳市升格为地级市。并设立市中区,以原绵阳市的行政区域为绵阳市市中区的行政区域,并将原绵阳地区的江油、三台、盐亭、安县、梓潼、北川、平武等7县划归绵阳市管辖。
(3)撤销广元县,设立广元市(地级),以原广元县的行政区域为广元市的行政区域。广元市设立市中区。并将原绵阳地区的旺苍、青川、剑池3县划归广元市管辖。
(4)撤销遂宁县,设立遂宁市(地级),以原遂宁县的行政区域为遂宁市的行政区域。遂宁市设立市中区,并将原绵阳地区的蓬溪、射洪两县划归遂宁市管辖。
3.撤销内江地区,内江市升格为地级市,设立市中区,以原内江市的行政区域为内江市市中区的行政区域。将原内江地区的内江、乐至、安岳、威远、资中、资阳、简阳、隆昌8县划归内江市管辖。(国务院1985年2月11日批准 国函[1985]23号)
4.撤销乐山地区,乐山市升格为地级市,实行市管县体制,以原乐山市和金口河工农区的行政区域为乐山市的行政区域,金口河工农区改设乐山市金口河区。乐山市设立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并将乐山地区的仁寿、眉山、犍为、井研、峨眉、夹江、洪雅、彭山、沭川、青神、丹棱11县和峨边、马边两个彝族自治县划归乐山市管辖。(国务院1985年2月11日批准 国函[1985]25号)
5.兴文县驻地由兴文镇迁至中城镇(国务院1985年5月24日批准 国函[1985]78号)。
6.将宜宾地区的古蔺、叙永两县划归泸州市管辖(国务院1985年6月4日批准 国函[1985]82号)。
7.将南充地区的苍溪县划归广元市管辖(国务院1985年9月9日批准 国函[1985]139号)。

云南省:
1.撤销畹町镇(县级),设立畹町市(县级),以原畹町镇的行政区域为畹町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5年1月31日批准 国函[1985]15号)。
2.(以下国务院1985年6月11日批准 国函[1985]88号)
(1)撤销双江县,设立双江拉祜族佤族布依族傣族自治县。以原双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依族傣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2)撤销维西县,设立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原维西县的行政区域为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3)撤销景东县,设立景东彝族自治县。以原景东县的行政区域为景东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4)撤销景谷县,设立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原景谷县的行政区域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5)撤销普洱县,设立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原普洱县的行政区域为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6)撤销漾濞县,设立漾濞彝族自治县。以原漾濞县的行政区域为漾濞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7)撤销禄劝县,设立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原禄劝县的行政区域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8)撤销金平县,设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原金平县的行政区域为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甘肃省:
1.撤销武威县,设立武威市(县级),以原武威县的行政区域为武威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5年4月15日批准 国函[1985]53号)。
2.(以下国务院1985年5月14日批准 国函[1985]66号)
(1)将武都地区行政公署驻地由武都县迁至成县,更名为陇南地区。将天水地区的西和县、礼县划归陇南地区;将天水地区的漳县和原武都地区的岷县划归定西地区。陇南地区辖成县、康县、文县、武都、宕昌、西和、礼县等7宕昌。
(2)恢复白银市(地级)。将兰州市的白银区和皋兰县的强湾、武川、水川3个乡划归白银市。设立白银区;将靖远县的宝积镇和宝积、水泉、共和、种田、复兴等53个乡划归白银市,设立平川区。同时将定西地区的皋兰县、靖远县和武威地区的景泰县划归白银市管辖。
(3)撤销张掖、酒泉两县,设立张掖、酒泉市(均为县级)。以原张掖县、酒泉县的行政区域分别为张掖市、酒泉市的行政区域。
(4)撤销庆阳县西峰镇,设立西峰市(县级),以原庆阳县的西峰镇和温泉、什社、后宫寨、显胜、肖金、陈户、董志、彭原等8乡为西峰市行政区域。
3.(以下国务院1985年7月8日批准 国函[1985]108号)
(1)撤销天水地区。
(2)天水市升为地级市。撤销天水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天水市。天水市设立秦城区、北道区。以原天水市和天水县的中梁等十七个乡的行政区域为秦城区的行政区域。以原天水县的渭南等二十二个乡和北道镇的行政区域为北道区的行政区域。天水市人民政府驻秦城区。
(3)将及原天水地区的秦安、武山、甘谷、清水县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5县划归天水市管辖。
(4)将原天水地区的徽县、两当县划归陇南地区管辖。

青海省:
1.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更名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务院1985年4月24日批准 国函[1985]60号)。
2.(以下国务院1985年11月6日批准 国函[1985]163号)
(1)撤销民和县,设立民和回族自治县,以原民和县的行政区域分别为民和回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2)撤销大通县,设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以原大通县的行政区域分别为民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撤销博乐县,设立博乐市(县级)。以原博乐县的行政区域分别为博乐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5年6月24日批准 国函[1985]81号)。

相关:
将我国南沙群岛东南侧的“巴拉望海槽”更名为“南沙海槽”(国务院1985年1月28日批准 国函[1985]15号)。
将“崩龙族”更名为“德昂族”(国务院1985年9月17日批准 国函[1985]144号)。
将云南省勐腊县的“广腊坎” 更名为“广贺南”(国务院1985年10月11日批准 国函[1985]154号)。
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噜噶尔特山口”和“托云口岸”分别更名为“吐尔尕特山口”和“吐尔尕特口岸”。改名后的“吐尔尕特”罗马字母标准书写形式为Turugart,维文为   ,该山口和口岸原用的其他名称和书写形式一律废止。(国务院1985年6月24日批准 国函[1985]81号)

以上资料来源:国务院公报


一九八五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共30个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地级共165个125地区、8盟、31自治州、1行政区
 县级共2046个1893县、93自治县、51旗、3自治旗、4特区,1工农区,1林区
 市共321个162地级市,159县级市
市辖区共620个 

省级地级县级市辖区
北京市  

9县

10

天津市  5县 13
河北省9地区9地级市,3县级市135县,2自治县38
山西省6地区5地级市,5县级市96县17
内蒙古自治区8盟4地级市,12县级市19县,51旗,3自治旗 16
辽宁省 13地级市,4县级市35县,5自治县 56
吉林省1地区,1自治州6地级市,6县级市33县,2自治县13
黑龙江省4地区10地级市,6县级市62县,1自治县 64
上海市  10县 12
江苏省 11地级市,2县级市62县41
浙江省3地区8地级市,3县级市65县,1自治县 20
安徽省8地区8地级市,7县级市67县33
福建省3地区6地级市,4县级市59县16
江西省5地区6地级市,6县级市78县 17
山东省5地区9地级市,10县级市94县33
河南省8地区9地级市,9县级市110县40
湖北省6地区,1自治州8地级市,6县级市62县,2自治县,1林区23
湖南省8地区,1自治州6地级市,14县级市80县,4自治县25
广东省1行政区,3地区,1自治州9地级市,8县级市89县,3自治县27
广西壮族自治区8地区5地级市,6县级市66县,10自治县21
四川省6地区,3自治州11地级市,8县级市165县,9自治县,1工农区31
贵州省4地区,3自治州2地级市,4县级市66县,7自治县,4特区5
云南省7地区,8自治州2地级市,9县级市88县,27自治县4
西藏自治区7地区1地级市77县1
陕西省6地区4地级市,4县级市89县 13
甘肃省7地区,2自治州5地级市,7县级市61县,7自治县 10
青海省6自治州,1地区1地级市,1县级市30县,7自治县 4
宁夏回族自治区2地区2地级市,2县级市15县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地区,5自治州2地级市,13县级市66县,6自治县 10
台湾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8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1986年3月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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