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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83年)
更新时间:2005年2月10日

 本页导航: 1983年省级行政区一览  1983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1983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一九八三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台湾省



一九八三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河北省:
1.撤销唐山地区,将丰润、丰南、滦县、滦南、玉田、遵化、迁西、迁安、唐海九县划归唐山市管辖;秦皇岛市升格为地级市,将抚宁、昌黎、卢龙、乐亭四县和承德地区的青龙县划归秦皇岛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2.撤销安次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廊坊市。(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3.撤销衡水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衡水市。(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4.撤销交河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泊头市。(国务院1983年5月5日批准)
5.将秦皇岛市的乐亭县划归唐山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5月5日批准)
6.将石家庄地区井陉、获鹿二县划归石家庄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7.邯郸市升格为地级市,将邯郸地区邯郸县划归邯郸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8.邢台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9.保定市升格为地级市,将保定地区满城县划归保定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10、张家口市升格为地级市,将张家口地区宣化县划归张家口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11.承德市升格为地级市,将承德地区承德县划归承德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12.沧州市升格为地级市,将沧州地区沧县划归沧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1月15日批准)

山西省:
1.将晋中地区平定、盂县二县划归阳泉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2.将晋东南地区长治、潞城二县划归长治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3.忻县地区更名为忻州地区。(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4.撤销忻县,设立县级忻州市。(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5.撤销晋城县,设立县级晋城市。(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6.撤销运城县,设立县级运城市。(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7.撤销榆次县,将该县行政区域并入榆次市。(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8.撤销临汾县,将该县行政区域并入临汾市。(国务院1983年7月28日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
1.撤销昭乌达盟和县级赤峰市、赤峰县,设立地级赤峰市,将宁城、林西二县和喀喇沁旗、敖汉旗、翁牛特旗、巴林右旗、巴林左旗、阿鲁科尔沁旗、克什克腾旗七旗划归赤峰市管辖。 (国务院1983年10月10日批准)
2.撤销阿巴哈纳尔旗,设立县级锡林浩特市。(国务院1983年10月10日批准)
3.撤销喜桂图旗,设立县级扎兰屯市。(国务院1983年10月10日批准)
4.撤销布特哈旗,设立县级牙克石市。(国务院1983年10月10日批准)
5.撤销东胜县,设立县级东胜市。(国务院1983年10月10日批准)
6.设立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郊区,以原赤峰市行政区域为红山区行政区域,以敖汉旗部分行政区域为元宝山行政区域,以原赤峰县行政区域为郊区行政区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3年批准)

辽宁省:
1.设立阜新市清河门区。(辽宁省人民政府1983年2月21日批准)
2.鞍山市郊区更名为旧堡区。(辽宁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30日批准)

吉林省:
1.延吉县更名为龙井县。(国务院1983年3月24日批准)
2.安图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松江镇迁至明月镇。(吉林省人民政府1983年8月24日批准)
3.撤销四平地区,四平市和辽源升格为地级市;将怀德、梨树、双辽、伊通四县划归四平市管辖,将东丰县划归辽源市管辖。(国务院8月30日批准)
4.撤销德惠地区,将农安、德惠、榆树、九台、双阳五县划归长春市管辖。(国务院8月30日批准)
5.撤销永吉地区,将永吉、舒兰、蛟河、桦甸、磐石五县划归吉林市管辖。(国务院8月30日批准)
6.恢复东辽县,以辽源市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县府驻白泉镇。(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7.设立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吉林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22日批准)
8.设立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吉林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22日批准)

黑龙江省:
1.撤销爱辉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河市。(国务院1983年4月28日批准)
2.撤销通北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北安市。(国务院1983年4月28日批准)
3.将松花江地区呼兰、阿城二县划归哈尔滨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3日批准)
4.撤销牡丹江地区,将鸡东县划归鸡西市管辖。将海林、林口、宁安、穆林、东宁、虎林、密山七县划归牡丹江市管辖。绥芬河市由牡丹江市代管。(国务院1983年9月3日批准)
5.佳木斯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6.七台河市升格为地级市,将合江地区勃利县划归七台河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7.设立县级五大连池市,以德都县的五大连池镇和双泉公社的龙泉大队、良种场为五大连池市的行政区域,市府驻五大连池镇。(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8.齐齐哈尔市华安区更名为碾子山区。(黑龙江人民政府1983年12月24日批准)
9.伊春市乌敏河区更名为乌马河区,东风区更名为汤旺河区,大丰区更名为金山屯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24日批准)

江苏省:
1.撤销镇江地区和县级镇江市,设立地级镇江市,将丹徒、丹阳、扬中、句容四县划归该市管辖。将高淳、溧水二县划归南京市管辖。将武进、金坛、溧阳三县划归常州市管辖。将宜兴县划归无锡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2.撤销淮阴地区和县级清江市,设立地级淮阴市,将淮阴、沭阳、洪泽、灌南、泗洪、涟水、宿迁、淮安、泗阳、盱眙、金湖十一县划归淮阴市管辖。将灌云县划归连云港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3.撤销盐城地区和盐城县,设立地级盐城市,将建湖、射阳、阜宁、大丰、滨海、东台、响水七县划归该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4.撤销扬州地区和县级扬州市,设立地级扬州市,将江都、邗江、泰县、高邮、靖江、宝应、泰兴、兴化、仪征九县划归扬州市管辖。泰州市由扬州市代管。(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5.撤销徐州地区,将铜山、丰县、沛县、邳县、睢宁、新沂六县划归徐州市管辖。东海、赣榆二县划归连云港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6.撤销南通地区,将南通、海门、启东、如东、如皋、海安六县划归南通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7.撤销苏州地区,将江阴、无锡二县划归无锡市管辖。吴县、吴江、昆山、太仓、沙洲五县划归苏州市管辖。撤销常熟县,设立县级常熟市,由苏州市代管。(国务院1983年1月18日批准)
8.设立盐城市城区、郊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2月12日批准)
9.撤销南通市城中区、港闸区,合并设立城区。(江苏省人民政府2月16日批准)
10.设立淮阴市清江区、清浦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2月19日批准)
11.设立扬州市广陵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2月26日批准)
12.设立徐州市郊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3月29日批准)
13.撤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合并设立新海区;撤销盐区、郊区,合并设立连云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6月14日批准)
14.设立镇江市城区、郊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8月17日批准)
15.设立苏州市郊区。(江苏省人民政府1983年11月24日批准)

浙江省:
1.恢复龙游县,以衢州市的龙游镇和溪口、龙游、团石、模环、塔石等22个公社及安仁公社的马一、马二、西方章、姜家滩、马张、汪船头6个大队,金华市的湖镇等3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县府驻龙游镇。(国务院1983年7月23日批准)
2.恢复磐安县,以东阳县安文、磐山、玉山3个区23个公社1个镇为其行政区域,县府驻安文镇。(国务院1983年7月23日批准)
3.撤销宁波地区,将鄞县、慈溪、余姚、奉化、宁海、象山六县划归宁波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4.撤销嘉兴地区和县级湖州市,设立地级湖州市。将德清、长兴、安吉三县划归湖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5.嘉兴市升格为地级市,将嘉善、平湖、海宁、海盐、桐乡五县划归嘉兴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6.撤销绍兴地区和县级绍兴市,设立地级绍兴市。恢复绍兴县,以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县府驻绍兴市。将上虞、诸暨、嵊县、新昌、绍兴等五县划归绍兴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7.撤销温州市东城区、南城区、西城区,合并设立城区。(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5日批准)
8.设立嘉兴市城区,以建设、新嘉、东门、解放、南湖、新兴6个街道和塘汇、嘉北、南湖、东栅、秀水5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设立郊区,以新塍、王店2个镇和26个公社(乡)为其行政区域。(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20日批准)
9.设立湖州市城区,以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杨家埠6个街道和环渚、道场、龙溪、弁南、白雀、塘甸6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设立郊区,以埭溪、菱湖、双林、南浔、练市5个镇和39个公社(乡)为其行政区域。(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20日批准)
10.设立绍兴市城区,以府山、塔山、蕺山、北海4个街道和亭山、东湖、禹陵、灵芝、城东、梅山6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20日批准)

安徽省:
1.恢复马鞍山市郊区。(安徽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6日批准)
2.将巢湖地区肥东县和六安地区肥西县划归合肥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3.将宣城地区繁昌、南陵、青阳三县划归芜湖市管辖。将当涂县划归马鞍山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4.将宿县地区怀远、固镇、五河三县划归蚌埠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5.撤销巢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巢湖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6.撤销太平县,设立县级黄山市,以原太平县、歙县的黄山公社、石台县的广阳公社的行政区域和黄山管理局现有辖区为其行政区域,由安徽省直接管辖。(国务院1983年12月1日批准)

福建省:
1.撤销莆田地区,将闽清、永泰、福清、长乐、平潭五县县划归福州市管辖,将莆田、仙游二县划归晋江地区管辖。(国务院1983年4月28日批准)
2.将宁德地区连江、罗源二县划归福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4月28日批准)
3.撤销三明地区和县级三明市,设立地级三明市,将永安、宁化、清流、明溪、建宁、泰宁、将乐、沙县、尤溪、大田十县划归该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4月28日批准)
4.设立地级莆田市,以莆田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将晋江地区的莆田、仙游二县划归莆田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5.撤销邵武县,设立县级邵武市。(国务院1983年10月17日批准)

江西省:
1.将抚州地区进贤县和宜春地区安义县划归南昌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2.将上饶地区乐平县划归景德镇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3.撤销新余县,恢复地级新余市,将宜春地区分宜县划归新余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4.鹰潭市升格为地级市,将上饶地区贵溪、余江二县划归鹰潭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5.撤销九江地区,将九江、彭泽、湖口、都昌、星子、永修、德安、瑞昌、武宁、修水十县划归九江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6.将赣州地区广昌县划归抚州地区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27日批准)
7.设立新余市渝水区。(江西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4日批准)
8.设立鹰潭市月湖区。(江西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4日批准)

山东省:
1.撤销烟台地区和县级烟台市、福山县,设立地级烟台市,将荣成、文登、牟平、乳山、海阳、莱阳、掖县、招远、栖霞、黄县、蓬莱、长岛十二县划归烟台市管辖。将莱西县划归青岛市管辖。威海市由烟台市代管。(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2.撤销潍坊地区和县级潍坊市、潍县,设立地级潍坊市,将昌邑、昌乐、安丘、高密、诸城、五莲、临朐、益都、寿光九县划归潍坊市。将平度县划归青岛市管辖。 (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3.撤销济宁地区和县级济宁市、济宁县,设立地级济宁市,将兖州、曲阜、邹县、嘉祥、金乡、鱼台、微山七县划归济宁市。将泗水、汶上二县划归泰安地区管辖。 (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4.将惠民地区桓台县划归淄博市管辖。将广饶县划归东营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5.撤销临沂县,恢复县级临沂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6.撤销莱芜县,设立县级莱芜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7.撤销县级新汶市和新泰县,设立县级新泰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8.撤销菏泽县,恢复县级菏泽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9.撤销聊城县,恢复县级聊城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10、撤销临清县,恢复县级临清市。(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11.设立济宁市市中区、市郊区,以原济宁市行政区域为市中区的行政区域,以原济宁县行政区域为市郊区的行政区域。(山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5日批准)
12.设立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以原烟台市行政区域为芝罘区的行政区域,以原福山县行政区域为福山区的行政区域。(山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5日批准)
13.设立潍坊市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以原潍坊市的城关、东关、南关3个办事处和东郊、西郊、二十里堡、红星4个公社,原潍县的望留、符山、杏埠、圩河4个公社为潍城区的行政区域;以原潍坊市的坊子办事处和宁家沟公社,原潍县的埠头、沟西、车留庄、清池、涌泉、眉村、穆村公社,昌乐县的崔家公社和温家街等12个自然村,安丘县的北才子官庄等13个自然村为坊子区的行政区域;以原潍县的其他公社(镇)为寒亭区的行政区域。(山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5日批准)
14.枣庄市齐村区更名为山亭区。(山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11月15日批准)

河南省:
1.郑州市向阳回族区更名为管城回族区。(河南省人民政府1983年4月28日批准)
2.撤销开封地区,将巩县、新郑、密县、登封、中牟五县划归郑州市管辖。将兰考、尉氏、通许、杞县、开封五县划归开封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3.撤销安阳地区和县级安阳市,设立地级安阳市,将安阳、浚县、淇县、林县、汤阴五县划归安阳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4.撤销濮阳县,设立地级濮阳市,将内黄、滑县、清丰、南乐、长垣、范县、台前七县划归濮阳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5.将许昌地区宝丰、鲁山、叶县三县划归平顶山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6.将洛阳地区新安、偃师、孟津三县划归洛阳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7.将新乡地区修武、博爱二县划归焦作市管辖。将汲县、新乡二县划归新乡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1日批准)

湖北省:
1.将孝感地区黄陂县和黄冈地区新洲县划归武汉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2.撤销襄阳地区,将襄阳、枣阳、宜城、南漳、保康、谷城六县划归襄樊市管辖。撤销随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随州市。撤销光化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老河口市。随州市和老河口市由襄樊市代管。(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3.荆门市升格为地级市。撤销荆门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荆门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4.撤销县级鄂城市、鄂城县,设立地级鄂州市,以原鄂城市、鄂城县和黄冈县黄州镇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5.郧阳地区神家架林区改由省直接管辖。(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6.撤销孝感县,设立县级孝感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7.撤销咸宁县,设立县级咸宁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8.撤销均县,设立县级丹江口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9.撤销恩施地区,设立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撤销鹤峰土家族自治县,恢复鹤峰县。撤销来凤土家族自治县,恢复来凤县。(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10、撤销恩施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恩施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湖南省:
1.撤销湘潭地区,将攸县、茶陵、酃县、醴陵四县划归株洲市管辖。将湘潭、湘乡二县划归湘潭市管辖。将浏阳县和益阳地区宁乡县划归长沙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2月8日批准)
2.撤销衡阳地区,将衡阳、衡山、衡南、衡东、常宁、祁东六县和郴州地区耒阳县、安仁县划归衡阳市管辖。将祁阳县划归零陵地区管辖。(国务院1983年2月8日批准)
3.撤销娄底地区,将双峰县、涟源县划归湘潭市,将邵东县、新邵县划归邵阳市。(国务院1983年2月28日批准)
4.撤销娄底市,设立湘潭市娄底区。(国务院1983年2月28日批准)
5.撤销冷水江市,设立邵阳市冷水江区。(国务院1983年2月28日批准)
6.撤销岳阳地区和县级岳阳市,设立地级岳阳市,将汩罗县、平江县、华容县、临湘县划归岳阳市,湘阴县划归长沙市。(国务院1983年2月28日批准)
7.撤销邵阳地区,划归邵阳市。(国务院1983年2月28日批准)
8.撤销湘潭市娄底区,恢复县级娄底市。(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9.撤销邵阳市冷水江区,恢复县级冷水江市。(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10.恢复娄底地区,将娄底市、冷水江市和湘潭市的双峰县、涟源县划归娄底地区。(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11.恢复岳阳地区,将原岳阳地区划归岳阳市和长沙市的5县划回岳阳地区。(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12.恢复邵阳地区,将原邵阳地区划归邵阳市的8县划回邵阳地区。(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13.将衡阳市的安仁县划归郴州地区管辖。(国务院1983年7月13日批准)

广东省:
1.设立深圳市罗湖、上埗、南头、沙头角4个区办事处(县级)。(广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6月6日批准)
2.撤销韶关地区,将南雄、始兴、仁化、乐昌、翁源、英德、阳山、连县八县和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三自治县划归韶关市管辖。将清远、佛冈二县划归广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
3.撤销佛山地区,将南海、三水、顺德、高明四县划归佛山市管辖。将开平、台山、恩平、新会、鹤山五县划归江门市管辖。将斗门县划归珠海市管辖。撤销中山县,设立县级中山市。(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
4.撤销汕头地区,将澄海、潮阳、揭阳、揭西、普宁、惠来、饶平、南澳八县划归汕头市管辖。将海丰、陆丰二县划归惠州地区管辖。撤销潮安县,将该县行政区域并入潮州市。(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
5.撤销湛江地区,将徐闻、海康、廉江、遂溪、吴川五县划归湛江市管辖。将高州、化州、信宜、电白四县划归茂名市管辖。将阳江、阳春二县划归江门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
6.撤销县级梅州市、梅县,设立县级梅县市。(国务院1983年12月22日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
1.撤销罗城县,设立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2.撤销富川县,设立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8月30日批准)
3.将南宁地区邕宁、武鸣二县划归南宁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4.将柳州地区柳江、柳城二县划归柳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5.将桂林地区临桂县划归桂林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6.将梧州地区苍梧县划归梧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7.北海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8.撤销河池县,设立县级河池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9.撤销玉林县,设立县级玉林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10、撤销钦州县,设立县级钦州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11.撤销百色县,设立县级百色市。(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四川省:
1.自贡市郊区更名为沿滩区。(四川省人民政府1983年1月31日批准)
2.撤销温江地区,将温江、郫县、灌县、彭县、新都、新津、崇庆、邛崃、蒲江、大邑十县划归成都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3.撤销永川地区,将永川、江津、合川、璧山、荣昌、大足、铜梁、潼南八县划归重庆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4.将宜宾地区的富顺县划归自贡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5.泸州市升格为地级市,将宜宾地区泸县、纳溪、合江、古蔺、叙永五县划归泸州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3月3日批准)
6.撤销秀山县,设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4月4日批准)
7.撤销酉阳县,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4月4日批准)
8.设立地级德阳市,以德阳县部分行政区域和绵竹县的汉旺镇为其行政区域,将绵阳地区的德阳、中江、绵竹三县和原温江地区的广汉、什邡二县划归德阳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8月18日批准)
9.撤销涪陵县,设立县级涪陵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10、撤销雅安县,设立县级雅安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11.将泸州市的古蔺、叙永二县划归宜宾地区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12.撤销石柱县,设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11月14日批准)
13.撤销黔江县,设立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11月14日批准)
14.撤销彭水县,设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11月14日批准)

贵州省:
1.撤销凯里县,设立县级凯里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2.撤销都匀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都匀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3.撤销玉屏县,设立玉屏侗族自治县。(国务院1983年9月7日批准)

云南省:
1.将曲靖地区宜良、嵩明二县、路南彝族自治县和楚雄彝族自治州禄劝县划归昆明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2.撤销昭通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昭通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3.撤销曲靖县、沾益县,设立县级曲靖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4.撤销玉溪县,设立县级玉溪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5.撤销保山县,设立县级保山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6.撤销楚雄县,设立县级楚雄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7.撤销县级下关市、大理县,设立县级大理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西藏自治区:
1.设立尼玛县,以班戈、申扎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尼玛县行政区域,县府驻尼玛。(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2.设立盐井县,以芒康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盐井县行政区域,县府驻下盐井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3.设立碧土县,以左贡、察隅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碧土县行政区域,县府驻碧土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4.设立妥坝县,以昌都、察雅、江达三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妥坝县行政区域,县府驻妥坝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5.设立生达县,以昌都、江达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生达县行政区域,县府驻生达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6.设立隆格尔县,以仲巴县部分行政区域为隆格尔县行政区域,县府驻隆格尔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7.恢复林芝地区。将拉萨市墨脱、米林、林芝、工布江达四县、昌都地区波密、察隅二县和山南地区朗县划归该地区管辖,地区行署驻林芝县八一镇。(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8.恢复江孜地区。将日喀则地区亚东、康巴、岗巴、江改、仁布、白朗六县和山南地区浪卡子县划归该地区管辖,地区行署驻江改县。(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陕西省:
5.将渭南地区的临潼、蓝田二县和咸阳地区的户县、周至、高陵三县划归西安市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1.撤销咸阳地区和县级咸阳市,设立地级咸阳市,将兴平、三原、礼泉、泾阳、乾县、永寿、彬县、长武、旬邑、淳化十县和宝鸡市的武功县、杨陵区划归咸阳市管辖。设立咸阳市秦都区。(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2.将延安地区宜君县划归铜川县管辖。(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3.撤销渭南县,设立县级渭南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4.撤销韩城县,设立县级韩城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甘肃省:
1.撤销平凉县,设立县级平凉市。(国务院1983年7月29日批准)
2.恢复临夏市,以临夏县的城关镇和城关、南龙、折桥、抱罕4公社为其行政区域。临夏县人民政府由城关镇迁至韩家集镇。(国务院1983年9月31日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1.设立彭阳县,以固原县的15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彭阳。(国务院1983年7月29日批准)
2.撤销吴忠县,设立县级吴忠市。(国务院1983年11月10日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由吉木乃城迁至托普铁热克。(国务院1983年4月25日批准)
2.撤销昌吉县,设立县级昌吉市。(国务院1983年7月21日批准)
3.撤销阿克苏县,设立县级阿克苏市,以原阿克苏县行政区域和温宿县的红旗坡农场、实验林场的五、六2个大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4.撤销库尔勒市,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库尔勒市。(国务院1983年8月19日批准)
5.撤销哈密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哈密市。(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6.设立县级和田市,以和田县的和田镇、肖尔巴克公社、拉斯奎公社的一部和县良种场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83年9月9日批准)


一九八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共30个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地级共178个138地区、8盟、31自治州、1行政区
 县级共2080个1942县、75自治县、51旗、3自治旗、4特区,3工农区,1林区,1镇
 市共286个145地级市,141县级市
市辖区共552个 

省级地级县级市辖区
北京市  

9县

10

天津市  5县 13
河北省9地区9地级市,3县级市135县,2自治县39
山西省7地区4地级市,6县级市96县15
内蒙古自治区8盟4地级市,10县级市20县,51旗,3自治旗 16
辽宁省2地区10地级市,3县级市43县,2自治县 45
吉林省2地区,1自治州4地级市,5县级市36县,2自治县13
黑龙江省6地区10地级市,5县级市62县,1自治县 61
上海市  10县 12
江苏省 11地级市,2县级市62县40
浙江省4地区6地级市,3县级市66县 16
安徽省8地区8地级市,7县级市67县35
福建省5地区4地级市,5县级市60县14
江西省5地区6地级市,5县级市80县 18
山东省6地区8地级市,10县级市95县31
河南省8地区9地级市,9县级市110县38
湖北省6地区,1自治州8地级市,6县级市64县,1林区12
湖南省8地区,1自治州6地级市,10县级市84县,4自治县22
广东省1行政区,3地区,1自治州9地级市,6县级市91县,3自治县14
广西壮族自治区8地区5地级市,6县级市66县,10自治县17
四川省9地区,3自治州6地级市,10县级市170县,7自治县,3工农区21
贵州省4地区,3自治州2地级市,4县级市66县,7自治县,4特区5
云南省7地区,8自治州2地级市,8县级市96县,19自治县,1镇4
西藏自治区7地区1地级市77县1
陕西省7地区4地级市,4县级市89县 13
甘肃省8地区,2自治州3地级市,4县级市65县,7自治县 6
青海省6自治州,1地区1地级市,1县级市32县,5自治县 4
宁夏回族自治区2地区2地级市,1县级市16县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地区,5自治州3地级市,8县级市70县,6自治县 10
台湾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8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1984年3月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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