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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4年)
更新时间: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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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热河省(承德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省(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康省(雅安市)  西藏地方(拉萨)  昌都地区(昌都宗)


1.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2.沈阳市、旅大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长春市、哈尔滨市、西安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11个直辖市分别改为辽宁省、吉林省、
  黑龙江省、陕西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7个省的省辖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3.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4.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5.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6.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7.归绥市更名为呼和浩特市。
8.吉林省由吉林市迁驻长春市。
9.黑龙江省由齐齐哈尔市迁驻哈尔滨市。
10.河南省由开封市迁驻郑州市。

一九五四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九五四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 共31个 25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行署,专区级 共198个 151专区、7盟、25自治区、7 行政区、2行署、4矿区、1工矿区、1特别区
 县级 共2103个 1998县、54旗、5镇、1矿区、1工矿区、5区、自治区38,1自治旗
 市 共163个 省辖市141个,专辖市22个
 市辖区 共821个 

省级行署、专区级县级市辖区
北京市   市区7个,郊区6个
天津市   市区9个,郊区4个
上海市    市区21个,郊区9个
河北省 9专区,1矿区 143县11省辖市 
山西省 5专区 95县,1镇5省辖市 
辽宁省  34县,1旗11省辖市 
吉林省 2专区,1自治区 41县,1旗 5省辖市,1专辖市 
黑龙江省 3专区,1矿区 54县,2旗, 5省辖市 
热河省 16县,3旗,1自治区1省辖市 
陕西省8专区95县,2区4省辖市 
甘肃省9专区,1矿区,4自治区81县,9自治区,1旗6省辖市 
青海省6自治区26县,7自治区1省辖市 
新疆省1行署,10专区,4自治区75县,4自治区4省辖市 
山东省11专区,1工矿区128县,2区4省辖市,6专辖市 
江苏省8专区69县6省辖市,6专辖市 
安徽省7专区68县6省辖市 
浙江省6专区81县,1区7省辖市 
福建省8专区67县4省辖市 
台湾省    
河南省8专区110县,1工矿区12省辖市 
湖北省6专区75县5省辖市 
湖南省6专区,1自治区85县,1自治县9省辖市 
江西省1行署,1特别区,5专区82县6省辖市,1专辖市 
广东省5行政区,1自治区97县,1自治区9省辖市 
广西省7专区,1自治区69县,5自治区5省辖市 
四川省12专区,1自治区145县10省辖市 
贵州省8专区75县,4自治区1省辖市,1专辖市 
云南省11专区,1矿区,4自治区118县,6自治区,1镇2省辖市,3专辖市(12版纳,3相当于版纳自治区)
西康省2专区,2自治区45县,1自治区1省辖市 
内蒙古自治区7盟,2行政区 24县,47旗,1自治旗,2镇,1矿区2省辖市,4专辖市 
西藏地方    
昌都地区2办事处38宗,4地区  

资料来源:《大公报》1955年1月初版《1955人民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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