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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地名和边界工作


1、区划工作:
行政区划就是国家对地方行政区域、行政建制的划分与设置,如省、市、州、县、乡、镇等。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主要是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的提出和审批,内容一般包括行政建制的设置和撤销、行政区域的调整及界线变更、行政隶属关系及行政等级的变更及更名、行政机关驻地迁移,等等;同时,还要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等方式,对各级、各地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行政区划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政权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大政。行政区域的划分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政治、经济、社会等客观条件为根本依据,遵循有利于国家行政管理、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各族人民大团结、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等基本原则。
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区划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如: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需要,经过几次调整设市、设镇标准,增加了市镇建制。从1978年到1998年,地级市由99个增加到227个,县级市由91个增加到437个,建制镇由2176个增加到19216个;经过探索,逐步改革了地区体制,推行了市领导县体制,1989年至1998年,地区由113个减少到66个,1998年底已有219个市实行了市领导县的体制;为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从1978年到1998年增设了1个少数民族自治州、71少数民族自治县(旗);在省级行政区划建制方面,新设了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等等。此外,多年来行政区划理论研究和法规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如开展了设市模式研究、设市预测与规划研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等。
目前,正在进行的重要行政区划工作有:1、地区建制调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要实行地市合并;与县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所在市(县)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余地区也要逐步撤销。2、修订设市、设镇标准,制定市辖区设置标准。通过修订、制定这三个标准,使设市、设镇、设区工作既能稳步推进,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需要,又避免盲目过快发展,尽量减少城市化带来的负面影响。3、继续加强理论研究和法规建设。包括研究制定我国"十五"计划期间的设市规划、制定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研究探索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趋势的城市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建立全国行政区划管理信息系统等。

2:边界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是相邻行政区之间的分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经济和社会行政分级管理的依据。我国有近6万公里的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和41万公里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史以来从未全面法定过。在全面勘界之前,行政区域界线是由大量的历史习惯线、部分法定线和一些争议线组成,地图上采用权宜划法来表示。由于行政区域界线未经依法勘定,特别是由于部分地区界线不清,导致边界争议不断发生,影响了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边界争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用5年的时间完成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勘界是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依照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区域界线的位置,在实地树立界桩,形成准确反映实际边界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确定下来。为加强领导,国务院成立勘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全国省县两级勘界工作。日常工作由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负责。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

3、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管理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名管理法规,对地理实体进行科学地命名、更名,并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推行地名标准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地名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地名标准化,就是杜绝"一地多名"、"一名多地"以及地名书写、拼写不规范等混乱现象,向社会提供标准化的地名,以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建国以来,我国先后清理、更改了一批歧视、侮辱少数民族或有损于国家尊严和领土主权的地名,并开展了全国性的地名普查和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编纂出版了一批标准化地名工具书,推进了我国地名标准化和外国地名汉字译写规范化进程。

(以上摘自民政部网页)